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即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2.5%計稅;
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按10%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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