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同產品出售的包裝物
一、消費稅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財務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二、增值稅
增值稅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隨同產品出售的包裝物計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三、 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銷售貨物連同包裝物一起銷售時,作為銷售收入的組成部分,應征收企業所得稅。
押金形式的包裝物
一、 消費稅
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特別注意:
酒類包裝物押金有特殊的規定:酒類產品(除啤酒、黃酒)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二、 增值稅
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或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在計算押金時要注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再并入銷售額。
三、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上對包裝物押金的規定較為簡單,《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應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征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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