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如下所示:
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
電子客票行程單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
等其他客票
Q2什么時候的憑證可以抵扣?
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Q3如何確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0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0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0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0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Q4如何申報抵扣?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票據,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
同時,第10欄“(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反映按規定本期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所取得的扣稅憑證上注明或按規定計算的金額和稅額,第10欄包括第1欄中按規定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第4欄中按規定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其他扣稅憑證。
Q5航空公司開具的退票費有何注意事項?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納稅人的退票費支出,不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應按照現行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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