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規范性文件是稅務機關行使權力、實施管理的重要依據,對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影響重大。開展稅務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進稅法體系的統一、完善,有助于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有助于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及時了解掌握稅費政策。按照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修改)的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開展了文件清理工作,根據清理結果,統一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22份稅務規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廢止、3件稅務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廢止,主要情形包括:
一是部分文件已有新的規定替代,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9號)中的“關于糧食白酒的適用稅率問題”,已被《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中第四條第四項的有關規定替代;
二是部分文件規定的任務已經完成或無需繼續執行,如根據目前實施的車輛購置稅管理制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違規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機動車企業名單公示制度的公告》(2016年第63號)文件規定的管理措施已經不需要繼續執行;
三是部分文件的制定依據已被廢止,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宣傳材料的通知》(國稅函〔2010〕138號)的基礎文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已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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