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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一文看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時間:2021-03-18 編輯:華財會計

            加計扣除率

            政策方面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案例

            A科技企業的研發中心在2020年發生按規定可以扣除的研發費用100萬,企業在可以按時扣除100萬費用的基礎上,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按規定歸集可以扣除的研發費用100萬元×75%=75萬元。

            加計扣除費用

            01企業在從事研發活動中發生的以下符合規定的費用允許加計扣除:

            1.人員人工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3.折舊費用;

            4.無形資產攤銷;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02下列活動發生的費用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03案例:

            B科技型生產企業2020年度發生若干研發費用,其中專門參與B1項目研發的研發人員工資100萬元,專用于B1項目研發的設備折舊15萬元,B1項目的產品設計費用30萬元,B企業通用軟件的年度升級維護費用5萬元。上述費用中:

            允許扣除的加計扣除費用歸集=專門參與B1項目研發的研發人員工資100萬元+專用于B1項目研發的設備折舊15萬元+ B1項目的產品設計費用30萬元=145萬元

            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費用= B企業通用軟件的年度升級維護費用5萬元。

            B1項目的加計扣除額=145萬元×75%=108.75萬元。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的特殊規定

            01政策規定:

            1.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

            2.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3. 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4.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5.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02案例:

            C科技企業2020年度在境內發生且符合規定可以扣除的研發費用為300萬元,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實際費用(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辦理了相關登記、且受托方提供了費用支出明細)同為300萬元,則:

            第一:計算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實際費用300萬元×80%=240萬元;

            第二:計算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可以按規定適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的限額=在境內發生且符合規定可以扣除的研發費用為300萬元×2/3=200萬元;

            第三:計算C科技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可以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金額(按第一步、第二步孰小原則)=200萬元;

            第四:C科技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在境內發生且符合規定可以扣除的研發費用為300萬元+ C科技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可以適用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金額200萬元)=500×75%=375萬元。

            七類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行業

            01政策規定: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通知》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1.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2.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3.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4.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5.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6.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三條所稱“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7.委托方委托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文件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1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第40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64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 (財稅〔2018〕99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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